江苏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于2004年9月12日经市建设局、民政局审批成立,2005年12月经镇江市工商联同意,增挂镇江市装饰装修行业商会。是本市范围内唯一合法的装饰装修行业社会组织。目前副会长以上单位23家,常务理事单位45家,普通会员单位93家,个人会员30人,共有会员单位191个。
苏州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苏州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苏州市(含所属市、区)从事装修装饰行业的管理、设计、施工、材料和销售企业、环境检测、中介组织、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协会的行业服务、行业协调、行业自律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的作用,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与国际通则相衔接的运行机制,为繁荣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推动全行业又好又快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全市装饰行业的整体水平而奋斗。
第四条 协会的主管部门是: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会接受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在苏州市竹辉路养蚕里建设有形市场四楼409~41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装修装饰行业的管理和装修装饰市场的管理。
2、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提出相关行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行业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编制有关装修装饰技术标准、规范、价格,为政府主管部门立法、加强市场管理、实行宏观调控的决策提供参考,推动装修装饰行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促使企业不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和职业道德。
4、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和技术合作及产、供、销的衔接。培育装修装饰市场的形成并使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5、积极开展学术、技术、经济情报的交流,举办技术讲座,产品展览等活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进装修装饰行业的技术进步及环保质量。
6、积极开展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方面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和整体行业素质。
7、指导装修装饰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定本地区行业、服务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组织开展企业评优、工程评优和产品评优。宣传表彰先进,推动整个装饰行业质量、效益的普遍提高。
8、建立信息网络,开展咨询服务,编辑出版刊物、样本、手册、教材及有关学术、技术资料,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信息、技术等咨询服务。
9、组织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提高行业整体职业道德水准,并负责监督执行。
10、支持、推动各县市成立装修装饰行业协会,并加强业务指导。
11、根据政府部门的授权,承担委托的其他职能。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1、团体会员单位(凡从事与装修装饰行业有关的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装修用材销售、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环境检测等企事业单位)。
2、个人会员(本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和较高威望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师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热心协会工作。
3、在本会的业务(行业、技术、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表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个人会员除提交入会申请表外,并提交个人身份证、职称、学历证件复印件。
2、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讨论通过。
3、由秘书处发给会员牌及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政策法令,遵守行业规范。
2、遵守和维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向协会提供所需的报告、报表、信息、稿件等有关资料。
6、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及证书。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或有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宜: 祭祀、塑绘、开光、订盟、纳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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